2.
一66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6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復 興三路488號東北方270公尺處之雜木林,且無路可達,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本筆土地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關於土地之使用受「國家公園法」 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詳閱「國家公園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後再決定是否投標。依國家公 園法第9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 申請撥用。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 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 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投標。 七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 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 十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3.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