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8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 91巷巷口至21巷6弄口,21巷8弄1號之房屋有部分占用到上開土地。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第三人陳○元114年8月18日具狀陳稱,其所有之大屯路21巷8弄1號房屋係 基於租賃關係而占用488地號土地。又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