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7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 21巷6弄至21巷30號,21巷30號之圍牆及房屋有占用到上開土地。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