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8-3地號土地為大屯路91巷 巷口之道路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年10月22日至1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