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7地號土地上有大屯路91巷 11號、93巷7號(四層樓)房屋占用,93巷5號房屋不確定有無占用到上開土地。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7號登記建物坐落(建物所有權人均為臺北市,管理者均為臺北市立復興 高級中學)。第三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114年7月21日具狀陳報,其係取得當 時地主同意,於63年12月1日在前開土地上興建教職員宿舍,並提出同意書為 憑。又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