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北宜路三段(六份仔 福德宮)西方約58公尺處;52-2地號土地位於六份仔福德宮西南方約50公尺處; 5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北宜路三段144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4公 尺處;57-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13公尺處;58-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 建物東南方約58公尺處;177-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南方約14公尺處;471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翠峰路102號建物西北方約368公尺處;473地號土地位於上 開建物西北方約95公尺處。上開地號土地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 物。
3.
52-1地號、52-2地號、17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471地號土地位於 門牌號碼新店區翠峰路102號建物西北方約368公尺處之雜木林。53-2地號、57-1地號、58-2地號、471地號、4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須就其擁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