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21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姊姊曹欣軒稱現由其與母親居住,據債權 人陳報稱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無償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5年8月3日未受理火災案件,未申請辦理 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即評估之紀錄,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115年8月5日新北消指字第1151530641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530608號 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8月2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54042646號函可佐。另債權人債務人若 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