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空屋,屋內尚有部份遺留物,設有電梯,頂樓雨遮其上固定有 設置多數太陽能板光電發電設備,非債務人所有,該太陽能板光電設備具有獨立經濟價值,非 主建物之構成部分,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 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 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上述建物屋頂上之太陽板光電發電 設備不點交,僅就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 不點交。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8.
拍賣建物頂樓屋頂上所有太陽能板光電發電設備,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並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日後若遭所有權人及權責機關提出任何事項請求,與本院無涉,本院不負擔保 之責,應由應買人自理,請應買人審慎投標注意。
9.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10.
本件拍賣不動產登記謄本中,拍賣之標的有信託受益權業經扣押之一般註記登記事項, 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14年7月30日士院鳴114司執全助意580字第1144087866號函辦 理假扣押登記。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國勳兼委託人(受託人:和潤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範圍:全部,114年8月1日登記。是本件標的拍定後,本院依法仍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並儘囑託地政塗銷本院本股所為查封登記。惟關於信託受益權經扣押註 記事項,應由拍定人自理,請逕向權責機關地政、扣押之繫屬法院處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請應買人審慎投標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