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標的現由債權人自行居住使 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並具狀陳報編號2土地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文正路28巷1號建物 坐落基地,編號1土地則作為建物所在之社區公設通道使用。114年7月21日測量時,債權人代理 人亦稱拍賣標的現由債權人自行居住使用,並具狀陳報,拍賣標的頂樓因風災、地震出現漏水 及龜裂,4樓浴室地板亦因地震而龜裂。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買權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買受人注 意。
4.
本件標的現有分割共有物訴訟案件繫屬中(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482號)。拍賣之應有部 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 價繳清事宜。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