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及114年2月7日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稱830及3945建號建 物現出租予拓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屆期後續租,月租金3,000元)、九冠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月31日屆期後續租,月租金3,000元)、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31日屆 期後續租,月租金3,000元)、少林醫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1日屆期後續租,月 租金2,000元)及泰萱商行(115年12月31日屆期,月租金1元)。因租賃契約成立在查封前,拍 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另有地下室,出入口位於830建號內,債務人稱地下室現亦由承租人使用。惟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105449號執行案件,前於109年9月11日曾會同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人員 至現場履勘,據稱該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依竣工圖顯示地下室應有公梯對外,但已經以木板 封死,且使用執照申請書及平面圖上並無「非屬共同使用性質」之記載,故認地下室非屬本件 債務人所有,不列入本次拍賣範圍。關於該地下室之使用限制、相關規定及可能衍生之爭議, 應由拍定人應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394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7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29967號函 覆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防火巷(隔間)、其他(法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已列入分類分 期處理,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4051號函覆, 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7月1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 1143064854號函覆,查詢報案紀錄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7 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3233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 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