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58─1地號土地經法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坐落莊敬路190之
4.
190之3號,至190之3號建物西南方約2公尺之防火巷,涵蓋部分騎樓,部分道路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係屬69使字第1806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符合上開使用執照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