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12月1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429地號土地為培德路7巷32 號建物之東南方約286米,為雜樹林山坡地,有小坡道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 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 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 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 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 宜,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與他共有人間所共有之共有物,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 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實際使用分 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 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 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