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29743十二

基隆市信義區光明段514地號

5拍 點交 待拍
20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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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3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01.8萬
保證金:
40.4萬
總坪數:
40.2坪
坪單價:
5萬/坪
持分地坪:
40.2 坪
總現值:
65.2 萬
拍後增值:
-136.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沈琳朣
沈琳朣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信義區 光明段 514地號,面積 133 m2,持分 1/1,201.8 萬
拍賣紀錄 (4)
1拍,2026/6/3,總底價 492.5萬,保證金 98.5萬,坪單價 12.2萬/坪,流標
2拍,2026/7/1,總底價 394萬,保證金 78.8萬,坪單價 9.8萬/坪,流標
3拍,2026/7/29,總底價 315.2萬,保證金 63萬,坪單價 7.8萬/坪,流標
4拍,2026/8/26,總底價 252.2萬,保證金 50.4萬,坪單價 6.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據114年12月1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514地號土地為培德路2巷163 號建物之南方5米處之山坡地雜樹林,可沿旁邊坡道到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 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 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 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 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 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 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3.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4.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 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 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 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信義區 光明段 514地號
133 m2 × (1/1) × 4,900 元 - 201.8 萬元
= -13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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