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有一三合院坐落(門牌: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385號拍賣公告 記載為新竹市東大路3段335巷27號)、部分有無門牌之鐵皮屋佔用、其餘部分 則為道路及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 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385號執行事件所附鑑價 報告書所載為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9/09/
7.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拍賣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其上有同段12建號建物坐落,惟據新竹 市地政事務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385號執行事件中所附111年9月8日新地測 字第1110007535號函表示「查本市康樂段12建號建物係於39年5月間辦竣物總登 記在案,主要建築材料:土角造,門牌:康樂路147號,惟該建物並無建物測量 成果圖可稽。另查本所於111年6月21日辦理旨揭地號指界,該地號上確有一建 物,且現場懸掛門牌係『東大路三段335巷27號』,其是否為前述登記謄本所載土角造(12建號)建物,因無建物成果圖可稽,尚無法判定,又該登記建物是 否已滅失,仍請建物所有權人逕向本所申辦建物滅失」等語及據新竹市北區戶 政事務所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385號執行事件中所附111年9月7日竹市北戶 字第1110004627號函亦表示「經本所於111年9月7日查詢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里 鄰門牌資料,查無『新竹市康樂路147號』之門牌編釘資料及門牌整編資料」等 語可知拍賣土地上之12建號建物是否存在或滅失不明,故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 處理相關之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並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或向 相關單位查明確認,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 注意。
9.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3.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