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872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邱○朝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1872建號建 物,嗣承租人象朝企業有限公司具陳報與債務人就1872建號建物成立永久租賃關係,已給付永 久租賃之租金新臺幣350萬元,目前開設象園咖啡餐廳使用,並提出104年1月26日資產轉讓契約 及105年10月31日協議書影本到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87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據承租人陳報占用181地號土地之權源為租賃關係,該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另據前案108年司執字019352號卷內資料,依109年1月15日建管單 位函覆稱係:
3.
領有本府工務局83.1.11北市工建字第3816 5號函核准之臨時建築。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 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187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民國115年8月14日起至115年11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