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蔡美娟稱為家族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有漏水之情形。114 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函覆,自稱杜O娟之人稱該址目前無人居住,僅偶爾回來 查看。杜O娟自稱為債務人蔡美娟之母,與債務人等皆設戶籍於該址。債務人於114年10月15日 具狀陳報,該建物嚴重漏水,管線不通,無後門(無法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暫編95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暫編951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8月1日函覆,為整幢違建之既存違章建 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6.
暫編951建號建物,坐落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
7.
193地號土地,屬無權 占有,故土地非本件判決範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六)暫編951建號建物,有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認定應拆屋還地,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詹O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