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為拍賣建物坐落;據第三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 債權人所經營之勁祥企業有限公司使用,1樓為公司經營場所,2樓為員工居住使用,1.2.3樓均 有大幅度面積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況牆面有滲漏水情形,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