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主建物有保 存登記(應指本件查封之87建號建物),房屋左側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 查封測量,另經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弟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出借,增建部分現作為雞舍 使用,內有通道可與主建物相通」,並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暫編之239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23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 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 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