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01月09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拍賣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並稱地下2層 有停車位編號133號。嗣經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且依查封當日照片可知 債務人於建物內飼養鳥類。惟前揭停車位部分,並未於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 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請求遷讓其上汽機車等其他情形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定。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竹城采都社區」。本件僅2860建號建物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因係應有部分,故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坐落之土地及2864建號建物依法不得分離移轉,該部分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商業區」,惟本件 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復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附近有鐵路之設施, 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狀況及使用情況,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此等事由,請求撤銷拍 定或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