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據債務人稱現由其父親出租給租客劉先生置物當倉庫使用,債務人無法開啟 門鎖,不清楚租約內容,內部置放許多物品,應為倉庫,並有供奉神明,債務人表示係租客所 有。據地政人員稱整棟為一層樓,內部有夾層,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3.
本件查封標建物坐落土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且因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 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又拍賣建物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坐 落土地佔用部分所有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 解決。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 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