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
3.
1084土地為菜園及雜 林,部分土地上有水泥工?(非本案拍賣標的,使用占有情形請拍定人自行處 理)。標的為龍潭區聖亭路八德段376號建物旁農地,農地不鄰路,相關通行土 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耕作地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1第1項之規定 民460-1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 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 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優 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 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