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源181073

臺南市將軍區口寮段149-1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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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8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
保證金:
5.8
總坪數:
91.9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91.9 坪
總現值:
14 萬
拍後增值:
-1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將軍區 口寮段 149-14地號,面積 2,701 m2,持分 1/16,16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將軍區 口寮段 149-16地號,面積 2,160 m2,持分 1/16,13 萬
(一般農業區 養殖用地)
法院筆錄 (5)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空地,其上為雜草。另據鑑價報告 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需經他人土地始有道路可通,編號2土地為雜草空地。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就其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編號1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袋地,須經他人土地始得進入,請應買人注 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將軍區 口寮段 149-14地號
2,701 m2 × (1/16) × 460 元 - 16 萬元
= -8.2萬元
2.
臺南市 將軍區 口寮段 149-16地號
2,160 m2 × (1/16) × 460 元 - 13 萬元
= -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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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23
1拍 不點交
39.5 坪 / 154 萬
2026/6/23
3拍 點交
303.4 坪 / 170.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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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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