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2399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2488地號土地為空地(原為 瓜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有假處分登記,拍定後不塗銷假處分登記,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農作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農 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 或所有權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 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 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