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 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 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 宗標價)
5.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部分雜木林,部分種植苦茶樹,部 分桂竹林。再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71地號土地為雜竹 林,路況極差,僅搬運車可勉強通行,不臨路。地形不規則形,地勢高低起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71地號土地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僅就土地持 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8.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