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9地號土地現均為樹林、雜 樹、雜草,部分種植竹子、香蕉、果樹等作物,鄰巷道對外通行,然臨路 狹小;6-6地號土地現為竹林、雜草、香蕉樹,臨路狹小。另據債權人代理 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5.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