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225-91地號上有魚攤位及空地、巷道,現無 經營,攤位上堆置雜物,市場雜亂老舊;另據鑑價報告稱本案位於鳳山區五甲路永富市場魚攤 位8號,市場已無營業閒置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