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干城街 198巷27號之建物坐落(經查為同區段1321建號),該建物所有人為債務人之母親陳○君,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列,類推適用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之規定, 建物所有權人對於拍賣土地有法定租賃權,故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建物所有權人對於拍賣土地有法定租賃權,依土地法104條之規定對於拍賣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