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44地號、346地號、673建號、145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其女兒在場陳稱 目前房屋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344地號、346地號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 區;1452建號即增建部分與屋內相通,由後方廚房相連,有獨立出入口,拍定後點交。
3.
36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店區五峰路63巷8弄94號建物部分坐落,含 建物西側與南側之增建部分及西側之雜木林與階梯,上開建物不在拍定範圍,占有權源不明, 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4 30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五峰路63巷8弄86號建物東方約25公尺處之水 泥護坡。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5.
145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臨地,且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拍 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6.
據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稱368地號、430地號為673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並領有73店使字第94 9號使用執照,故上開建號及地號應一併移轉於同一買受人,故
7.
430地號之共有人無法單獨 對地號主張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