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137棟次建物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現無人居住,經 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 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150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公寓大廈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10.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137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1 49-2地號上,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