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指界及勘測時陳稱961-1地號土地為本件建物前方之臨路土地, 建物
4.
四樓全部均為增建,一樓客廳疑似為神壇,另據在場 之債務人黃福枝表示本件標的目前為其與家屬自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9.
本件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