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1062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2.
114年11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1067地號土地分別位於以妙法寺為基準之南方140公尺處、南南西方167公 尺處、南南西方174公尺處、南南西方218公尺處、南南西方214公尺處、西南方 327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5.
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1067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 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 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 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
10.
1065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 地,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私法人因 不符上開規定而不得應買或承受者,亦不得僅就其他標的為應買或承受。
11.
除1067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外,其餘土地均無抵押權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