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建物為磚造、鋼鐵造(輕鋼架),總樓層為一樓之透天厝, 建物維護狀況普通,經檢視屋況,內部有壁癌無明顯受損情形,據第三人傅O卿稱拍賣建物無人居住, 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第三人傅O卿稱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 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賃關係 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通知後10日內,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民法第104條第1 項規定參照)
7.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8.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