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土地1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2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 地。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1依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記載地上有同區段60建號建物,上開60 建號建物未一併拍賣。拍賣土地1查封時,有建物坐落,土地2查封時,部分有 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本件債務人同為上開60建號建物之共有人之一,拍定 後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別 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 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7.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 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 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