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該第三人占用本件拍賣建物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 人及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土地另有部分係第三人建物(與拍賣建物共用門牌號碼)占用,該第三人建物占用 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該第三人建物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該地上權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 登記)。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9.
拍賣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 須就全部標的(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承受 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如地上權人於土地建築房屋且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全部標的(本件拍賣之土地及 建物)一併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是否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 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3.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 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5.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