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523建號建物(整編前門牌為台中市北屯區?子里?子巷7弄31號)現為「樂達利山?」社區 之管理室。93地號土地現為一般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風景區。
7.
52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且其中主建物11.0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4.4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 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六、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 得拒絕。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 權,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且其優先承買 權優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