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係14層樓之第 11層,地下1樓有機械停車位編號18號,另管理員表示現由債務人自住,每月管理費(含車位)共 計2675元,正常繳納未積欠;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債務人是否確有上揭停車位之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非本件點交範圍;如有 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