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42地號土地相連,其中336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 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長有雜草;342地號土地則為空 地,長有雜草。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33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 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336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 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 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 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9.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10.
雲林縣政府前以101年10月2日府地劃字第1010121060號函告知179地號土地 仍欠繳差額地價11440元、重劃工程費2621元、重劃工程費利息2801元,惟現今是否仍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