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44地號土地中,1987地號土 地為雜林;
3.
202地號土地相連,其中9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 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99地號土地部分為 道路、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4.
202 地號土地則為道路;222地號土地、223地號土地相連,222地號土地為空地,22 3地號土地為道路;24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長有雜草、雜木。前開建物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 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24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 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
10.
202地號土地之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該4筆土地一併承買;
11.
223地號土地之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該2筆土地一併承買;
12.
244地號土地之共有 人,則僅得就該土地聲明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各 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 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拍賣之
13.
244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 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98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
15.
2 44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僅得就該地號土地聲明優先 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由本院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 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 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6.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
17.
99地號土地之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就
18.
202地號土地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 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9.
本件拍賣土地,尚無顯著資料顯示遭人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應買人應先自 行至現場勘察。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 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前開情形,買受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20.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