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地政人員稱 本件
3.
18地號土地為4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18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坐落。47建號建 物無增建。
4.
除本件拍賣之47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之私設道路。
9.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 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2.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