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執行程序,經破壞門鎖後入內,經檢視僅有些許雜物(遺物),目前無人居住。 另依據管理員在場所稱,以及後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示,本件原屋主係於本件 標的之浴室內上吊身亡,發現身亡日期為111年11月12日,應買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 此一因素,得標後不得主張本件拍賣標的物係凶宅而主張撤銷拍賣。管理員另稱案發後即 無人出入,並有積欠管理費之情形。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 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2.
本件依法院函查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 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 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