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5南金職戌203甲

臺南市北區光賢段13-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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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
保證金:
5.6
總坪數:
13.8
坪單價:
2萬/坪
持分地坪:
13.8 坪
總現值:
8.2 萬
拍後增值:
-19.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河川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北區 光賢段 13-1地號,面積 890.9 m2,持分 1000/34001,16 萬
(河川區 )
2.
臺南市 北區 光賢段 13-8地號,面積 821.9 m2,持分 1/42,12 萬
(河川區 )
法院筆錄 (9)
2.
本件拍賣標的經法院民國96年8月17日假扣押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道路;又經法院114年10月27日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1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停車場、部分為堤防、部分有無門牌鐵皮屋,13─8地號土地為堤防。另依鑑價報告記載,13─1地號土地上有零星果樹、部分為停車場及水泥空地,13─8地號土地為人行步道及河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8.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公司及法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公司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標或數標標的之拍定。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北區 光賢段 13-1地號
890.9 m2 × (1000/34001) × 1,800 元 - 16 萬元
= -11.3萬元
2.
臺南市 北區 光賢段 13-8地號
821.9 m2 × (1/42) × 1,800 元 - 12 萬元
= -8.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5
1拍 部分點交
27.1 坪 / 860 萬
2026/7/29
特拍 不點交
72.3 坪 / 584.8 萬
2026/7/29
特拍 不點交
3.7 坪 / 44.4 萬
2026/8/5
1拍 不點交
10.3 坪 / 63 萬
2026/8/5
3拍 點交
18.5 坪 / 591.3 萬
2026/7/29
3拍 不點交
3.5 坪 / 39.7 萬
2026/7/29
2拍 不點交
3.6 坪 / 52 萬
2026/7/29
2拍 不點交
1.3 坪 / 21.6 萬
2026/8/12
1拍 不點交
26.3 坪 / 3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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