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勘測時陳稱本件413地號土地有建物(門牌號碼為岡山區程香路13號)座落其上、部分土地為空地,416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岡山區程香路12號之建物及其旁之廢棄建物座落其上,417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岡山區程香路18號之部分建物座落其上、部分土地為巷道,41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程香路13號建物前之道路,據債務人之母表示現由其一人居住使用;另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前案勘測時,據適時債務人杜啟瑞陳稱本件建物為其父所建,原為一樓,嗣後其父又增建
2.
三樓,父親往生後即由其兄弟姊妹繼承,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