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於本院115年1月8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債權人於115年1月8日陳報,所指
2.
123地號為既成道路、上有第三人建物部分占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如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六、賣拍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地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有積欠公共基金,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之繳清事宜。
9.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