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9地號土地位於108地號土地後方,
3.
10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使用同一門牌號碼即新營區延平路138號;本件拍賣83建號建物及109地號土地未臨道路,須經由108地號土地始能出入;拍賣建物二樓為增建,惟一樓通往二樓樓梯已封閉,無法測量。另據前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70523號)拍賣公告記載:拍賣建物現無人居住,有增建二樓,其前棟為他人建物,現為房屋仲介,不願借過,建物有後門需經由他人土地始能到達,建物後方有增建,建物一樓通往二樓樓梯已封死,另建物二樓均屬增建,有嚴重漏水現象。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本件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