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6年11月19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種植玉米、甘蔗、香蕉及未保登建物製材廠一間,作物及建物均非債務人所有;又本院於114年9月2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
8.
1004─2有高經濟作物香蕉;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
9.
879地號上為木材工廠,其餘地號上都有種植香蕉,經訪問得知木材工廠使用人及種植香蕉之占有人為第三人,非債務人;另據鑑價報告稱
10.
884地號上有鐵皮及石棉瓦建物坐落,其餘地號目前種植香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5.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建物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6.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0.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