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鐵皮建物占用,其中一建物門牌為民生路二段344號。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5.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6.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書狀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7.
依地政事務所函稱:2250地號土地登記面積1026平方公尺與地籍圖核算面積997‧63平方公尺不符,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容許誤差範圍,有關實際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請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