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建物1樓前方有增建,
2.
5樓後方房間有增建,6樓有部分增建;另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拍賣建物係由其與其家屬自住,1樓外牆有滲水情形,5樓後方房間有壁癌,屋內有電梯設備。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係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建物前、上方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伍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6.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