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7─61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部分為雜草雜木,其上有兩座平房建物,其中一座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相互占用17─
4.
60建號建物。建物部分無法進入故狀況不明。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建物及土地均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惟房屋似已無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之規定,始得點交。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6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9.
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並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拍定人如欲請求塗銷地上權,應逕洽地上權人金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伍拾壹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