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美濃段2098地號(重測後美濃區東合段949地號)、美濃段2099地號(重測後美濃區東合段950地號)、美濃段2101地號(重測後美濃區東合段953地號)、美濃段2102地號(重測後美濃區東合段951地號)土地於民國99年3月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筆土地上有門牌成功路380巷9號之三合院(梅興賦)多間房屋、前後空地及延伸至道路用地等,公眾使用。嗣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949地號上有建物群、曬場、部分道路及空地;950地號上有門牌成功路380巷9號等建物數棟及空地。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具狀陳報,2筆土地上為三合院平房及空地,經鄰居表示不認識債務人,土地上之建物皆為共有人在使用管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9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9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2筆土地位於美濃中壇地區,屬傳統客家鄉村聚落生活範圍,現況為建築房屋、道路及空地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95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950地號土地標示部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5年2月27日」。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7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470684300號函復,經查美濃區東合段9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已興建農舍(同段30建號),該農舍非債務人所有,是前開土地得單獨拍賣移轉,惟農舍之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有先購買之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0月27日農企字第0930150054號函)。
10.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0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9586300號函復,
11.
美濃區東合段950地號(重測前:美濃段2099地號)土地,領有
12.
美鎮建字第01951號使用執照,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13.
美濃區東合段949地號(重測前:美濃段2098地號)土地,查無申辦建築執照紀錄可稽。
14.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