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地勢起伏之山坡地,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農作設施,其餘為荔枝等果樹。惟土地為樹木所覆蓋,其有無墳墓、掩埋物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